大数据发展瞭望【2024年第14期】

国家信息中心公众号| 2024.04.26作者:宁波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来源:国家信息中心公众号


 2024-04-16 09:21 


目      录   



国家层面

◎国家数据局局长刘烈宏到湖南调研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

◎国家数据局局长刘烈宏在贵州调研,走访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等企业


省市层面

◎《海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杭州市关于高标准建设“中国数谷”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武汉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观点聚焦

◎2024年中国信息中心学术年会:深入实施数字中国战略 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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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国家层面


//国家数据局局长刘烈宏到湖南调研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

4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国家数据局党组书记、局长刘烈宏一行去往湖南调研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副省长王一鸥、周海兵陪同调研或座谈。

在湖南大数据交易所,刘烈宏一行详细了解加快数字湖南建设,推动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的实践探索,尤其是数据在地理信息、气象服务、电力能源、现代农业、“文化+科技”等领域应用情况,并参加座谈会,听取省数据局、有关地方和部门的情况汇报。

刘烈宏充分肯定湖南数据工作取得的成效。他指出,近年来,湖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充分发挥数据应用价值,以“数惠三湘”为引领,强统筹、试制度、推改革、补短板、守底线,推动湖南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加速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同时也为全国数据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启迪。

下一步,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据发展和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一条主线”,统筹数字湖南、数字经济、数字社会“三个建设”,抓好数据各项工作。国家数据局将进一步加大对湖南支持力度,尤其在数据要素改革、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等方面支持开展先行先试,推动湖南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

王一鸥代表省政府感谢国家数据局对湖南各项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他指出,全省数据系统要坚决落实国家数据局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基础制度、释放要素潜能、抓好试点示范,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落实落地,推进湖南数据工作“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

调研期间,刘烈宏还赴湖南省数据局看望慰问了全体干部职工。

湖南省政府副秘书长徐林军,长沙市政府、省数据局、省大数据中心、财信金控、湖南数据集团(筹)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来源:数据要素社公众号;发布时间: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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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数据局局长刘烈宏在贵州调研,走访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等企业

4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国家数据局党组书记、局长刘烈宏一行去往贵州考察调研,在贵阳会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徐麟,省委副书记、省长李炳军。国家数据局综合司、政策和规划司、数据资源司负责同志,贵阳市和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调研。

刘烈宏一行先后走访了贵州省数据调度中心、云上贵州大数据集团、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贵阳市城市运营中心。

一、刘烈宏一行在贵州调研

调研中,刘烈宏一行先后听取贵州在数据基础制度和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东数西算”工程、数字经济发展及数据赋能千行百业等情况介绍,就有关情况深入了解,对贵州大数据发展做法成效给予充分肯定。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据发展和安全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好全国数据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主线,统筹抓好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建设,一如既往、再接再厉,奋力开创工作新局面,为国家贡献贵州经验。

刘烈宏对贵州给予国家数据局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并介绍了国家数据局相关工作部署推进情况。他说,贵州大数据发展成效明显、令人鼓舞,体现了高度的战略眼光、科学的发展谋划、有力的工作举措。国家数据局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据发展和安全的重要论述,在“东数西算”工程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智慧城市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贵州支持力度,推动贵州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

徐麟、李炳军代表省委、省政府向刘烈宏一行表示欢迎,感谢国家数据局对贵州的支持帮助。徐麟说,当前贵州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坚定不移实施主战略、实现主定位,充分发挥大数据先行发展等比较优势,聚焦算力、赋能、产业三个关键,加快提升存储力、计算力、运载力,着力建设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奋力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希望国家数据局进一步关心支持贵州发展,指导贵州开创数据工作新局面,更好助推贵州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李炳军说,当前我省正大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抢抓机遇大力推动大数据转型发展,着力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希望国家数据局在政策、试点示范上给予贵州更多关心支持,助力贵州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刘烈宏调研贵阳大数据交易所

4月8日,刘烈宏一行参观了云上贵州大数据集团创新中心展厅,听取了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在数据基础制度探索、基础设施建设、要素登记、平台运营、市场拓展等方面成果的情况汇报,详细了解了全国率先实践的个人数据合规流转交易、数据交易产品价格计算器等创新案例。

作为全国第一家数据流通交易场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在全国率先探索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并定位于建设国家级数据交易所、打造国家数据生产要素流通核心枢纽。

刘烈宏对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系列成效表示充分肯定,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据发展和安全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好全国数据工作会议精神,以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为主线,加强基础制度建设,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奋力在新征程中为国家贡献贵州经验。

(来源:数据要素社公众号;发布时间: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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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省市层面



//《海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海南省行政辖区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维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要素高效生产流通使用,现将《海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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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7日 


海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行政辖区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维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要素高效生产流通使用,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通过将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数据集合进行登记,从而赋予数据处理者的权益。

第三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当遵循数据发展规律,把握数据要素基本属性,按照依法合规、自愿登记、安全高效、促进流通、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第四条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人应通过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机构如实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交的登记申请表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对象名称。名称格式为“数据集合名称”;

(二)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说明数据所属行业;

(三)应用场景。说明数据适用的条件、范围、对象,清楚反映数据应用所能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数据来源及数据集合形成时间。说明数据来源并提供依法依规获取的相关证明;说明数据来源属于个人数据、企业数据或公共数据。其中涉及个人数据的,应当提交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的证明;涉及企业数据的,需说明内部数据采集和外部数据采集;涉及公共数据的,应当提供依法依规获取的证明,包括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或授权运营协议等;

(五)结构规模。说明数据结构(数据字段名称、格式)以及数据规模、记录条数等;

(六)更新频次。说明数据或者部分数据、部分数据单元的更新频率、更新期限;

(七)算法规则。简要说明数据处理过程中算法模型构建等情况。涉及个人数据、公共数据的,还应对数据进行必要的匿名化、去标识化等情况进行说明,确保不可通过可逆模型或者算法还原出原始数据;

(八)存证公证情况。对已存证的数据说明存证途径、存证编号、哈希算法、哈希值等,对公证存证的数据说明公证机构、公证书文号等;

(九)样例数据;

(十)登记对象状态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六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体,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持有或者处理数据的主体,包括进行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登记主体可自行申请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受委托办理登记事宜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

合作处理数据的,应当共同提出申请。接受他人委托处理数据的,可以根据协议由委托方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

第七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通过网上办理。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人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通过登记机构设立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提出申请。登记机构通过登记平台送达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相关文件。

提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以登记机构收到相关申请文件的时间为准,登记机构未能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

第八条 登记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登记机构应当在接到材料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及原则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申请主体规定的;

(三)登记前未进行数据存证或公证的;

(四)数据知识产权权属存在争议的;

(五)无正当理由再次提出登记申请的;

(六)申请人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登记机构对经形式审查符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要求的,在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前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应用场景、数据来源、算法规则简要说明等信息。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登记机构接到异议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内容转送申请人;申请人应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异议不成立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转送异议人,异议人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提交异议成立的补充证据材料。登记机构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异议处理结果,并反馈申请人和异议人。

第十二条 公示结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依法予以核准,签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采用电子方式发放,并在登记平台上公告。

第十三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样式、标准由登记机构统一制定。

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持有相应数据的初步证明,用于数据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

鼓励数据处理者及时登记数据知识产权,通过质押、交易、许可等多种方式加强登记证书的使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数据创新开发、传播利用和价值实现。

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自登记公告之日起计算。涉及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及以协议获取的企业、个人数据,其协议期限不超过三年的,以相关协议截止日期为有效期。

第十四条 登记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登记手续。每次续展登记的有效期为三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登记机构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权利人对数据知识产权进行交易、质押、许可使用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或者备案。

数据来源、更新频次、存证公证情况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情形的,或者申请人为自然人时发生死亡等情形的,应及时通过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涉及数据知识产权转移的变更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一)继承、接受遗赠取得权益的;

(二)因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权益的;

(三)权益主体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登记机构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进行信息变更并公告。

第十八条 登记主体可向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已登记数据知识产权。

因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情形导致原登记主体相关权利灭失的,由新权利主体进行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如无新权利主体,则由登

记机构进行注销登记并公告。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告后,利害关系人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提出撤销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有下列情形的,登记平台可以撤销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2.登记后对数据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及安全管理等造成严重阻碍或不利影响的。

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放弃登记、撤销登记的,登记平台应当予以公告。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规范登记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不得非法翻印、涂改、倒卖、出租、伪造登记证书。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将违法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强化部门协同。

拓宽运用场景。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知识产权、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登记证书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产业数据价值化、数据跨境流通等工作中的运用。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相关金融产品创新,共同推动数据流转交易使用。

强化权益保护。市场监管、法院等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登记证书在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中的运用,充分发挥登记证书证明效力,强化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切实保护数据处理者的合法权益。

深化安全治理。网信、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区块链等数据存证平台、公证机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切实营造安全可信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网络信息办公室、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负责解释。本办法未予明确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来源: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时间: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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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关于高标准建设“中国数谷”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关于高标准建设“中国数谷”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杭州数字经济新引擎、产业发展新地标、制度创新新高地,我局牵头起草了《杭州市关于高标准建设“中国数谷”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本文件从2024年4月10日至5月9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通过本网站反馈。

联系人:方建军、沈春悦;电话:85250431、85250446;通讯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A座4楼杭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杭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4年4月10日


杭州市关于高标准建设“中国数谷”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杭州数字经济新引擎、产业发展新地标、制度创新新高地,现就高标准建设“中国数谷”促进数据要素流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以服务中国、放眼世界的战略高度,开展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统筹发展与安全,推进以制度、设施为基础,以资源、市场、生态为路径,以8个行业领域为主攻方向,全面激活海量数据及丰富应用场景数据要素潜能。力争到2026年底,建立15个以上高质量数据集,推动20个以上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场景落地,集聚700个以上数商,挂牌1000个以上产品,累计交易额突破100亿元,打造3个以上跨区域数据要素产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将杭州打造成为数据合规流通成本洼地、数据全产业链聚集地、数据创新应用策源地。以“中国数谷”打造作为工作载体,以滨江区作为试点示范“核心区”,以杭州数据交易所作为数据要素流通的关键枢纽,不断探索积累,逐步形成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杭州经验。

二、探索数据制度体系构建(新制度)

(一)加快推进数据交易立法。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推进杭州市数据交易促进条例制定工作,探索明确数据交易参与主体及其权益、数据交易场所建设、数据产权登记、数据授权运营、数据交易定价及分配、数据交易生态培育、数据交易产业引导等内容。

(二)加快创新确权登记制度。制定杭州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规范数据产权登记行为,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托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对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产品予以登记。

(三)优化安全合规流通体系。协助市场主体和监管机构在实践中依法探索合规评估、合规跨行业互认、公开数据确权、善意取得风险隔离等工作,构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探索建立数据交易仲裁机制,健全数据交易争议解决机制。制定杭州市数据交易管理办法,规范数据交易场所管理、主体管理和流程管理等内容,探索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制定杭州数据银行建设及管理办法。制定数据要素流通预防性合规指引,构建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合规标准体系,为企业开展各类数据处理活动提供更加明确的规范指引。持续推进“改革沙盒”机制(对企业在数据收集获取、加工使用、生产经营、流通交易等过程中的数据行为,实行审慎、包容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建设,明确沙盒准入机制、运行机制、监管措施和激励措施,支持高新区(滨江)设立“中国数谷”数据要素流通合规中心。探索建立数商刑事合规考察机制。加强数据要素流通领域司法保护,做优“三庭一院”能动司法新模式,推进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中国数谷”设立共享法庭,为“改革沙盒”、数据交易等提供司法服务保障。

(四)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制定数据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合规推进数据资产入表工作,鼓励民营企业探索开展数据资产入表。健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等机制,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探索建立数据价格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对数据的潜力和用途、数据可用性、数据场景贡献度以及数据价值实现等方面对数据价格进行评估。探索建立数据要素统计核算体系,推动数据要素价值纳入国民经济核算。探索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情况与信息化专项分配关联机制。

(五)持续完善标准规范体系。研究总结数据要素流通实践经验,形成数据基础设施、数据资产管理、数据流通交易等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构建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标准化工作格局,以高标准助力数据要素领域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业及社会组织主导或参与国际数据要素标准制定或国际标准互认,抢占数据交易标准话语权。

参照《关于印发杭州市标准化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浙江省、行业的数据要素相关标准的予以倾斜,同一标准按照“就高”原则兑现政策。

三、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布局(新设施)

(六)优化数据基础布局。制定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构建数智融合的高质量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数据交易流通专网、可信流通平台、建设数据流通监管平台。加快推进新型算力体系建设,建设浙江算力中心,编制新型算力体系建设行动计划,构建通超智密(通用算力、超级算力、智能算力、密态算力)融合、多元异构、云边一体、弹性普惠的算力资源池。打造数据能力服务超市,为数据应用方提供通用化的智能决策、辅助设计、智慧管理等能力,帮助数据应用方优化设计、生产、管理、销售及服务全流程,不断降低数据应用门槛,提升行业数字化水平。

鼓励各区、县(市)政府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和浙江省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杭州市布局建设符合区域实际的特色数据基础设施、街(园)区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及服务于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平台类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七)构建可信流通体系。完善可信流通交易平台,促进供需精准匹配,实现清算结算、审计监管、争议仲裁等功能,通过“平台+规则”协同联动,支撑数据要素高效配置。构建数据合规流通存证体系,打造“数据发票”,降低数据合规验证和交易过程记录存证的成本,促进弹性包容审慎监管。

(八)探索数据技术创新。支持数据要素领域科技创新,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构建区块链跨链互认机制,充分发挥“之江链”作用,为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和司法救济提供底层技术支持。构建多语种语料库,赋能人工智能产业研发,推动组建大模型语料数据联盟,探索建立语料数据的供给激励机制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数据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建设数据技术研发机构,推进数据生产、流通、交易、治理等数据链全栈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

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建立高质量、开放式、安全可靠的训练、验证、测试、语料等数据集。通过杭州市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首次开放的数据集,经评估数据规模、数据质量、更新频率和应用效果,每年择优评选不超过5个数据集,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给予奖励。同一单位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数据集不得重复申报。

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创建数据要素国家和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积极承担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领域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任务、试点示范项目。对认定为重大的国家级、省级的场地、项目和单位,按相关要求安排配套补助。

四、推动数据资源高效供给(新供给)

(九)加强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建立公共数据开放清单制度,完善公共数据开放目录管理机制和标准规范。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开发一批可靠、丰富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打响杭州公共数据产品品牌。探索开展长三角、长江经济带、运河保护带等跨区域公共数据联合授权运营,逐步实现“一地授权、全国互认、数据互通”。探索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应用。建立开放数据评价机制,定期评估数据质量,保障公共数据高质量供给。对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数商,每年可享受公共数据授权域不超过20%的算力补贴,同一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激发企业治数用数活力。编制杭州市企业首席数据官制度试点实施方案,推动各类企业强化数据运营管理能力,推动在杭央企及省属、市属国企建设企业数据中心、企业级数据治理体系。推动企业数据管理能力贯标规模和等级双提升,提升企业用数水平。出台《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进场交易数据产品或服务的指南》,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依托杭州数据交易所开展数据产品和服务交易。完善社会数据集中采购制度,支持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等加大对中小企业数据产品和服务采购力度,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提供数据资源和数据服务。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共同合理使用企业数据。鼓励龙头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开放用户、流量、接口、技术等创新和应用资源,组建一批产业链上下游共同体(产业联盟),开展产业链协同创新,形成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的格局。开展数据资源调查,面向重点数据采集和存储设备商、互联网平台企业、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企业、应用企业、数据交易所、国家实验室等单位进行数据资源生产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安全等情况摸底,试点建立数据资源统计普查机制,发布数据产品名录,打造杭州品牌数据企业和品牌数据产品。

(十一)探索个人信息数据授权机制。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前提下,依托杭州数据交易所等平台基础,探索个人信息数据授权使用。探索建立个人信息数据“信托”制度,推动数据处理者按照个人授权范围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数据,探索由受托者代表个人利益,监督市场主体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加工、使用的机制。积极探索匿名化信息判断标准与技术创新,推动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保障使用个人信息数据时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促进个人信息数据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

五、加快数据市场产业集聚(新市场)

(十二)提升杭州数据交易所能级。打造国家级数据交易所。依托杭州国际数字交易联盟,深化数据交易机构合作。推进“三数一链”(杭州数据交易所、数据流通交易专网、数据合规流通数字证书以及区块链)数据可信流通基础设施框架建设,打造国家数据基础设施样板。依托杭州数据交易所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数据交易平台、隐私计算平台,支持通过数据接口、数据核验、数据报告等多种形式交付数据产品和服务。开辟行业特色数据交易板块,鼓励企业进场交易。建设数据产品和资产统一登记和存证服务体系。

对杭州本地数商通过杭州数据交易所进行首次登记挂牌数据产品的,经核定,给予杭州数据交易所每家不超过10万元的专项奖励。

鼓励企业在杭州数据交易所开展数据交易,对入场交易数商可实行减免交易手续费等优惠服务措施。

对杭州本地数商年度内在杭州数据交易所挂牌交易或购买数据合同总金额达到3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强化数商融资优惠,设立“数商担保贷”银担专属产品,对参与杭州数据交易所数据订单或数据资产质押等担保融资的数商,市融资担保集团费率减按0.5%收取。

(十三)构建多元主体市场生态。制定数商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开展数商认定、发文、授牌,引导各类数商进入“三数一链”框架体系。在数据流通服务、加工生产、场景应用等关键环节,有序招引培育技术型、应用型和服务型数商,形成一批技术领先、创新度高、引领性强的大数据产业项目。建立数商评估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发布优秀数商名单。

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第三方机构为数商提供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专业服务。对上一年度场内专业服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服务效益好的服务型数商,按照不高于其数据交易服务收入的1%,予以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每年奖励最多不超过10家企业。

(十四)打造“中国数谷”产业集聚区。编制“中国数谷”战略发展规划,以高新区(滨江)为核心区,构建“一核引领、全域联动、跨域共建”数据产业空间布局,释放数字生态集聚价值。推动各类通讯运营商,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数据资源、数据业务落户“中国数谷”。鼓励数商在杭设立总部,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总部企业星级培育奖励。协助推进数据要素领域社会组织、活动赛事落地,发挥现有协会、联盟等社会组织作用。有条件的区、县(市)建设“中国数谷×基地”,根据区域发展优势,集聚并承载杭州数据市场要素资源,形成“一区一园一主业”。

鼓励数据相关市属国有企业、科研院所、要素平台、活动赛事等落地“中国数谷”。评定一批市级数据要素标杆产业园,每年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按不超过运营费用20%、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

六、探索数据跨域合作协同(新生态)

(十五)推动跨区域数据流通交易。推进数据资源跨区域合作,与长三角、长江经济带、运河保护带等区域实现数据资源汇聚融通,持续建设“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探索数据跨域“团购”合作,提高跨区域数据要素配置效率。鼓励开展数字经济国际国内合作,依托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数据要素大会,发布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成果,推广改革经验,通过展览展示推介“中国数谷”、杭州数据交易所、杭州数商。

择优评选一批跨区域市级数据要素产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对年服务交易额超过2000万元的示范平台,按不超过运营费用20%、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

(十六)推动数据跨境合规有序流动。支持浙江自贸区杭州片区制定跨境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机制,探索编制数据目录和清单,积极发挥数据跨境服务联盟作用,设立数据交易国际板,建设“中国数贸港”。完善跨境数据监管机制,推进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落地实施,加强《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等数据出境规定的培训宣贯工作。

七、强化数据应用场景引领(新应用)

(十七)开展数据要素×行动。激发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在金融服务、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医疗健康、绿色低碳、生态环境等领域,打造一批“数据要素×”示范场景,培育数据产业,加快数字经济二次攀登。推动金融服务领域应用示范,提升金融普惠率、理赔精准度和行业风控水平。促进商贸流通领域应用示范,以电商数据要素为主题,鼓励电商平台与各类商贸经营主体、相关服务企业深度融合,打造集数据收集、分析、决策、精准推送和动态反馈的闭环消费生态。加快交通运输领域应用示范,开展公共交通“两网融合”、车辆风险评估、智慧出行、车路协同、低空经济等场景。推进文旅领域应用示范,助力旅游服务升级、高峰客流管控。探索医疗健康领域应用示范,推进医药数据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提升精准医疗、辅助诊疗、生物医药等能力水平。开展绿色低碳领域应用示范,打通产品全生产周期碳排放数据以及行业碳足迹数据,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应用示范,争取全国环境数据要素相关试点,优化环境风险评估,支撑绿色金融、科研分析、预测预报等。开展评选创新案例,总结提炼典型经验,开展“数据要素×”大赛。

每年择优评选不超过10个标杆型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

八、构建全方位保障体系

(十八)完善组织推进机制。建立杭州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暨“中国数谷”建设协调机制,推进跨部门协作,有序推进杭州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决策咨询。组建合规委员会,支撑数据要素流通合规监管。组建数据要素创新研究院。开展数据要素改革相关课题研究。

(十九)积极争取先行先试任务。积极落地国家、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先行先试任务,争取数据跨境流动专用通道、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价格相关、气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等国家级试点。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支持,探索打造海关、税务、电力、碳交易等行业垂直领域全国数据落地杭州。

(二十)完善支持奖励政策。对符合政策条件的数商,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政策涉及补助(奖励)资金由市和各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设立十亿级杭州数据要素产业专项发展基金,以项目直投与参股子基金相结合方式,加强在数据基础设施、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城市数字化等领域的创新企业培育,优化数据要素型企业融资环境,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创新和产业化发展。

本意见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市数据资源局牵头组织实施。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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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经信局关于公开征求武汉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机遇,加快建设武汉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推动人工智能赋能经济社会发展,打造国内一流的人工智能创新集聚区和产业高地,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建设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武政办〔2023〕85号)有关要求,我局起草了《武汉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4月26日前以书面形式(盖章扫描或传真)反馈至市经信局。

联系人:周前进  联系电话:85316971

邮箱:514187817@qq.com 传真号:85316951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27日

 

武汉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机遇,加快建设武汉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打造国内一流的人工智能创新集聚区和产业高地,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关键技术突破。针对制约人工智能发展和应用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与重大需求,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单个项目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深化通用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支持基础平台技术、大模型关键算法、可信人工智能技术研发,每年在市重点研发计划中布局一批人工智能相关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50万元至100万元。对牵头承担人工智能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企业,按照有关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奖补政策,给予相应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创局)

二、强化普惠算力供给。加快超(智)算中心建设,对示范效果突出并获得省级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的超(智)算中心,按照省级补贴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市级财政和超(智)算中心落户区各承担50%。实施算力伙伴计划,遴选一批设备先进、技术安全、绿色节能、价格优惠的优质算力供应商作为市级算力伙伴,降低中小企业算力使用门槛,鼓励优先面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供给算力。聚焦智能制造、智慧金融、智慧医疗、政务服务、城市治理等重点领域,鼓励各算力服务机构围绕在AI平台内优化和预置更多行业算法模型,辅助算法应用加快落地。根据算力使用情况每年设立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算力“服务补贴券”,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购买算力服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同>)

三、增强模型创新能力。支持头部企业、高校院所开展多模态人工智能大模型研发和落地应用,对参数量超过千亿的通用大模型,或者参数量超过百亿、有行业影响力的行业大模型,在算力补贴、资金支持、推广应用等方面给予“一事一议”支持。支持各行业头部企业围绕电子信息制造、工业质检、教育、医疗、遥感等领域开发垂直行业模型,每年评选一批性能先进并在汉成功落地的垂直行业模型,对牵头研发单位按照研发成本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并对使用本地算力服务费的50%给予三年最高500万元补助。支持大模型在武汉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核心区开展先行先试。(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创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打造开源开放、协同共享的人工智能算法汇聚、数据归集和检测评估创新服务平台,参考平台软硬件投入、人工智能企业用户数量、服务成果等方面水平,择优给予综合贡献度较高的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最高200万元资金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领域中试平台,在综合关键大型仪器设备投入成本和中试平台对外开放频次、服务质量、产出成效的基础上,择优给予中试平台最高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创局)

五、促进数据开放共享。完善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机制,优先推进企业登记监管、卫健、教育、交通运输、气象等行业数据资源依法依规向人工智能企业开放,支持企业充分挖掘公共数据的商业价值,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创新。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和第三方机构建立开放性行业大数据训练库、标准测试数据集,搭建行业级数据共享平台,推动公共数据、行业数据逐步实现分级分领域脱敏开放。每年遴选一批可信高质量的数据集、语料库和行业数据开放共享示范中心并授牌。(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企业培育工作。聚焦新技术新领域新赛道,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工智能领军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相关政策给予奖励。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等服务,在市级人工智能核心产业园区提供创业者服务空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创局、市委金融办)

七、推动应用场景开放创新。建立常态化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发布机制、评估机制、对接机制、共建机制。聚焦智能制造、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建造、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城市等领域,每年开放一批应用场景,推进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在汉率先应用。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聚焦人工智能技术与先进制造融合,每年遴选一批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场景项目,按项目总投入资金3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批国家人工智能创新任务揭榜挂帅、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创新任务揭榜挂帅、未来产业创新任务揭榜挂帅通用人工智能方向等国家人工智能领域揭榜优胜单位的企业、科研院所,项目成果在汉转化落地的,给予牵头单位100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创局、市数据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支持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各区根据优势产业建设人工智能融合应用特色园区。全市遴选2-3个人工智能核心产业园区,采取市区共建模式实施差别化、特殊化的扶持政策,加快优质企业、创新资源、高端人才、资本要素向园区导入,根据园区建设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奖励,连续奖励3年,打造具有先导引领作用的人工智能产业园区。按照工信部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建设工作的要求,培育发展国家级人工智能先进制造业集群,对在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决赛中获胜的促进机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创局、市数据局、市投促局,各区人民政府)

九、支持高端人才引育。支持在汉高校院所、龙头骨干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开展人工智能领域人才联合培养,促进产学研协同发展。鼓励和支持人工智能产业重点企业吸引集聚“高精尖缺”人才,赋予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符合条件的重点用人单位人才举荐权,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纳入“武汉英才”计划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人才局、市经信局、市科创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加强金融赋能。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用,统筹整合基金资源,积极联合国际国内人工智能龙头企业、顶尖投资机构,共同设立面向人工智能领域的产业基金。畅通人工智能优质企业发现、投资、上市通道,鼓励市区地方产业基金向人工智能企业倾斜。对于在武汉投资的人工智能项目,建立国有基金直通渠道。对在沪深北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人工智能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800万元奖励。对在中国证监会签署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交易所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比例投放我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00万元。鼓励人工智能创新金融产品首发首试,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算力贷”等创新性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创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一、营造良好氛围。支持产业联盟、协会等行业组织在技术攻关、标准制定、推广宣传、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支撑作用。支持举办人工智能领域国家级、国际性展会、创新创业大赛等重大活动,搭建产业交流合作平台,经事前认定备案,按活动费用给予50%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创局,各区人民政府)

本政策自2024年X月X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来源: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时间: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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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观点聚焦


//2024年中国信息中心学术年会:深入实施数字中国战略  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3月28日上午,国家信息中心在北京组织召开2024年国家信息中心学术年会。会议围绕“深入实施数字中国战略 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主题,深入开展学术交流研讨,发布系列研究成果。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赵辰昕,国家数据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沈竹林出席会议并致辞。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副主任杨伟民,中国工业经济学会会长、国务院原副秘书长江小涓出席会议并做主旨演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赵辰昕同志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按照委党组的部署要求,近年来国家信息中心与全国经济信息系统各单位一起,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在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经济形势分析预测、信息化和重点产业研究、大数据应用、信息安全政策咨询等方面取得了丰富的成果。针对如何更好服务委中心工作,强调要做到“五个强化”:一是要强化基本能力建设和基础研究,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挖掘和培育更多新的优势,重点要跟进升级基础能力,巩固提升基础研究水平,进一步与委司局合作磨合协同。二是要强化学术服务的主动性、针对性,积极主动靠前服务,前瞻性研究“十五五”规划的重大问题,始终锚定委中心工作的目标要求去针对性开展研究。三是要强化数字领域的重大问题研究,要坚持全球视野和世界眼光,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引领,坚持系统观点和顶层设计,坚持定性分析和定量测算。四是要强化以培养大家、名家为导向的学术队伍建设,通过重大任务来锻炼人才,不断优化环境来留住人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发展环境。五是要强化系统协调联动,形成合力。要发挥全国经济信息系统优势,加强纵向联动和横向交流,强化优势互补,建立常态化组织协同攻关机制,持续形成重要研究成果,共同为委中心工作做好支撑和保障。

国家数据局沈竹林副局长指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需要不断强化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全面激发数据要素潜能,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一是要从国家发展大局的高度深入研究数据事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问题,加快构建数据领域理论框架体系。二是深入开展“十五五”规划战略研究,科学提出发展目标,围绕重点领域研究“十五五”时期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为数字中国长远发展绘就蓝图。三是围绕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等方面创新实践所需的基础制度、核心技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等方面深入研究。希望国家信息中心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与社会各界互动交流,形成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加快数字中国建设,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

国家信息中心主任徐强围绕会议主题谈了三点体会:第一,数字中国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近年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国家信息中心着力提高科研能力和水平,未来将会更加紧密围绕发展改革的中心工作,聚焦数字中国建设,更好支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的工作需要。第二,以高质量发展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是本质要求,也是必由之路。国家信息中心将持续打造国信预测、国信数据、国信平台、国信咨询、国信安全五大领域的智库平台。第三,以团结协作为基础,进一步推动形成国家信息中心与全国经济信息系统的合力。

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副主任杨伟民发表主旨演讲《过去十年中国经济的结构变化》,深入分析过去十年(2010-2020年)我国需求、消费、产业、分配、贸易的结构变化,表示当前的一些困难和挑战是过去结构性问题的短期反映,分析中国过去十年的结构变化,有利于看清当前困难和挑战的因果,有利于更加科学地应对。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会长、国务院原副秘书长江小涓发表主旨演讲《用好数字全球化新机遇,促进高水平开放》,指出数字技术是新一轮全球化的重要推动力,开放能为中国提供更多传统动能和新质动能,我们决不能放弃诸多新机遇,要努力参与数字时代的全球贸易和产业分工体系,以高水平开放赋能发展和促进改革。

会上,国家信息中心发布了《前稳后高 持续向好—2024年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展望》《新能源汽车市场持续快速发展 助推中国汽车产业由大变强—新能源乘用车市场中长期发展趋势》《构建餐饮业数字化发展新生态 擦亮“舌尖上的中国”世界品牌—中国餐饮业数字化发展报告》《数字金融服务经济发展研究》《经济运行智能分析平台》《以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工程技术创新成果》《区块链服务网络(BSN)与智能计算中心—赋能数字经济和智慧社会的新基建》《保障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数盾”体系研究成果展示》《从“东数西算”到国家算力基础设施化:国家算力网的总体布局及实施路径研究》9项成果。会议现场展出部分相关优秀成果实物。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密委专职委员李新、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振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民经济综合司副司长李慧、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副司长赵志丹、国家发展改革委人事司综合处处长辛欣、国家数据局政策与规划司副司长栾婕、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计划处一级调研员张书军等出席会议。全国经济信息系统各单位、媒体机构、国家信息中心相关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等参加会议。

(来源:国家信息中心公众号;发布时间: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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